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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展望未来
    2017-06-29 12:00:26   转载

   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
    《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》的通知
    南政发〔2011〕12号

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有关单位:
      《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》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

    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

     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投资环境,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    第二条 下列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收费:
      一、公益性事业项目,包括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区(居委会)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纳入了县人民政府新、扩、改建计划的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育、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;
      二、一、二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;
      三、三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工程一次性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;
      四、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;
      五、县内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;
      六、县人民政府决定适用本文件的其他投资项目。
      第三条 下列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:
      一、为省、市代收的费用;
      二、土地出让金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、耕地开垦费、土地闲置费;
      三、建设工程施工方应缴纳的费用;
      四、办理相关证照工本费;
      五、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的其他费用。
      第四条 政府基金、专项资金、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,具体收费项目见《南县投资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》:
      一、公益事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30%;
      二、一、二产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50%;
      三、三产业项目为规定标准的70%;
      四、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规定标准的90%。
      第五条 凡上级明文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,或者规定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,以及符合县政府规定的特殊收费优惠的,从其规定。
      第六条 如今后上级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,县人民政府将适时调整。
      第七条 严格收费纪律
      一、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,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中介机构,或对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变相阻碍、刁难。
      二、凡文件规定应由县一级机构履行的行政职能,不得转作二级机构的服务职能收取服务费。
      三、各单位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,擅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,为其他单位创造条件收取或直接代收任何费用。
      四、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。
      五、加强监督检查。县政务服务中心、监察局、发展和改革局、财政局要加强对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如发现乱收费的,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、责任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    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〉的通知》(南政发〔2009〕3号)同时废止。

      附件:南县投资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

    • 责任编辑:吴 当

    • 审  稿:李 辉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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